2024年银川人才补助政策,银川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从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获悉,继去年出台“1+2+7”一揽子人才新政向全国求贤后,日前银川市再次印发《2020年度银川市优秀返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选补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返乡人才创业项目评选方案》)、《2020年度银川市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支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方案》)、《2020年度银川市优秀引才机构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选奖励方案》),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用真金白银深挖引才育才潜能,激发产业发展动能,助力“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建设。
返乡人才创新创业最高可获50万元补助
为鼓励和支持“塞上骄子”、海外留学人员等返乡人才在银创新创业,《返乡人才创业项目评选方案》根据返乡人才在银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营业收入、纳税及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分三类给予项目补助,最高可获50万元。此外,获得补助支持的优秀返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引领、“人才小高地”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双创”人才培养和技能人才培养等“五大人才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一类
补助金:40万-50万元
上一年度或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纳税15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项目。
第二类
补助金:20万-40万元
上一年度或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纳税8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项目。
第三类
补助金:5万-20万元
上一年度或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项目。
申报对象
返乡回银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在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学习归来的宁夏籍学生(自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起毕业不超过5年的毕业生);
2.近3年在区外工作且在当地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宁夏籍人才;
3.在区外自主创业(含企业法人、所有人、股东或合伙人)且企业近2年正常纳税的宁夏籍人才;
4.曾来宁工作、从军、学习或直系亲属在宁工作生活的各类优秀人才。
参评条件
1.申请优秀返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的人才须为申请企业法人、所有人、股东或合伙人;
2.申请企业须在银川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请项目要符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区)、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4.每名返乡人才只能申报1个创新创业项目。
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最高可获50万元经费支持
《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方案》旨在鼓励和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机构大力培养符合银川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凡在银川市依法登记注册的职业(技工)院校、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培训机构等均可申报,认定的人才培养基地需结合银川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和企业发展需求培养人才。
A++级 支持经费:40万-50万元
A++级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需具备每年开展技能型人才培训(获得学历证或技能证)不少于2000人,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委培式”技能培训,每年为银川市企业成功推荐就业的技能人才不少于300人(签订就业合同并工作半年以上)等条件。
A+级 支持经费:20万-40万元
A+级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需具备每年开展技能型人才培训(获得学历证或技能证)不少于1000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为银川市企业成功推荐就业的技能人才不少于200人(签订就业合同并工作半年以上)等条件。
A级 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
A级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需具备每年开展技能型人才培训(获得学历证或技能证)不少于500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为银川市企业成功推荐就业的技能人才不少于100人(签订就业合同并工作半年以上)等条件。
已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可依据基地技能人才培养成效申报认定A++、A+及A级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引才机构实行积分制,100分以上奖励20万元
《评选奖励方案》明确,银川市对引才机构和个人采取积分制评选,按照100分及以上、80分至99分、60分至79分、30分至59分四个层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评选奖励方案》,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引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疫情防控期间帮助企业解决人才招聘和用工问题的引才机构和个人都可申报积分。柔性引进人才也可获得积分。
引进的人才应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银川市以外全职或柔性引进的人才,目前仍在银工作,服务单位应为银川市属各级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招聘的产业工人为2020年2月3日以来到本市企业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受上述认定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