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残疾人补助政策,福州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我市困难及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我市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发放
第六条 申办程序:
(一)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福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三)残疾人所在村(居)委会及时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共、醒目位置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并将公示材料予以留存。
第七条 逐级审核审批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乡镇(街道)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转送县(市、区)级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对低保及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身份的认定,可依托民政社会救助已有的平台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审批意见。
(四)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八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扩面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补助标准仍然按照榕民〔2014〕353号、榕财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50元部分,五城区扣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给予50%补助,其余县(市)除了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市提高标准100元部分,闽清、永泰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市财政给予75%补助。残疾人护理补贴扣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对永泰、闽清给予全额补助,对五城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罗源给予40%补助,对福清、长乐、闽侯给予20%补助。
第九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补贴金额,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直接存入残疾人账户中,并注明补贴类型(“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或“两项补贴”)。
第十条 建立数据库,民政及残联部门定期复核,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的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残联部门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及残联部门应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和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建立健全绩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