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嘉兴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二)
(二)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一事一议”的补助(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补助)
市级“一事一议”项目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投资单位报送的建设运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并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运营后,由投资单位提出补助申请,提供廉政承诺函(附表3)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报备资料;
3、“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5、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项目要求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充电设施补助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企业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嘉兴市公共快充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和廉政承诺函(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材料;
5、充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充电桩运营单位应向“车联网”平台提供充电桩设备实时状态信息的数据接口,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具体接口参数可另行提供。
(四)示范小区补助
考核评选由办公室按照《嘉兴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小区评选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发布)组织实施。每年示范小区名额为10个,原则上每个小区只能补助一次,不重复评选。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新能源汽车补助由销售机构向所在地发改局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由投资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发改局申请;市级“一事一议”补助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补助申请单位每个季度首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按要求报送。新能源汽车补助和充电设施补助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给所在区发改局,所在区发改局受理后会同区财政局(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盖公章后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组织网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提交办公室讨论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示范小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一事一议”以及充电设施的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以1:1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助。各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助。
统筹使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价格补助、充电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年终根据各区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予以清算。市级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从市服务业发展资金列支。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补助资金。
(三)申请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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