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金华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
金华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
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90号),结合前期试点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车型和补助标准
建立《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和补助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本市企业生产的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在金华正式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追加列入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并在规定范围内推广。
二、补助对象
在金华市区汽车销售企业(独立法人)购买推广应用目录车型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为在市区注册的法人,个人为金华市区常住户口居民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
三、补助政策
1.购买插电自充模式纯电动汽车(含电池系统)的,由汽车销售企业按扣除补助标准金额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购车补助款一次性直接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
2.购买换电模式纯电动汽车(不含电池系统)的,由汽车销售企业按扣除补助标准金额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购车补助款(不含电池补助款)一次性直接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由电池运营商负责提供电池及充换电、维护保养等服务,电池补助款一次性直接拨付给电池运营商。对使用铅酸动力电池的车主,由电池运营商提供1年或1万公里(以先到者为限)的免费充换电服务,按0.35元/公里给予电池运营商补助;对使用锂动力电池的车主,由电池运营商提供2年或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限)的免费充换电服务,按0.5元/公里给予电池运营商补助。
3.购买电动公交车(包括插电自充模式、换电模式)的,购车补助款一次性直接拨付给公交公司,同时享受公交车更新财政补助政策,但补助总额不超过车价的50%。电动公交车暂不享受运行补助。
4.本方案执行之日以前购买的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的纯电动汽车,未享受补助或补助标准低于本方案规定标准的,按本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5.补助经费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用完为止。
四、补助发放
1.铅酸电池、锂电池纯电动汽车按裸车(不含电池)全价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电池单独开具发票,公交车按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
2.购车补助款(不含电池补助款)由车辆销售单位(4S店)按月统一申报,电池补助款由电池运营商按月统一申报,免费充换电补助款由电池运营商按半年统一申报,经市经信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分别拨付给车辆销售单位、电池运营商。购车单位和个人须填写《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购车发票、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车辆行驶证及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有关规定
1.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每人只能享受1次购车补助;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得将产权设置在个人名下。享受财政补助车辆自购车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户。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的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要优先采购、使用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3.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产品维护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向用户提供质保承诺;电池营运商要做好充换电和电池维护、回收、机动抢修等服务。
4.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市政府将视情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六、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金华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各项工作。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试行)》(金政办发〔2011〕7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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