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内蒙古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一)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近年来,在包头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各级农牧业部门积极加强引导,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较快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流转比重持续增加
  截至今年六月末全市流转面积195万亩,比上年末增加14万亩,增长7.7%,占全市耕地面积的48.7%,比上年末提高3.45%,。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达89200户,占家庭承包户数的46.02%,比上年末上升12.04%。
2、互换和股份合作增长较快
  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转让流转的比重分别为66.67%、19.31%、4.12%、1.87%、1.79%;另有6.24%的耕地通过临时代耕的方式流转。以互换和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面积增长较快互换和股份合作面积分别为8.05万亩和3.5万亩,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13.38%和38.89%。
3、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持续上升
  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转入农户的占37.43%,比上年末降低1.24%;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占32.21%,比上年末上升1.86%;流转入企业面积28.89万亩,占14.82%,与上年末持平;流转入其他主体的占15.54%,比上年末下降0.8%。

4、土地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
  统计显示,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38584份,涉及流转耕地面积117.50万亩,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6.50%和101.18%
5、流转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较高
  据上年末统计显示,农户流转出的耕地面积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为115.03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3.55%,粮食作物面积占流转面积的比值高于全国6.75%。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

一是始终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农牧民集体所有,是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牧民集体,应该由嘎查村集体所有的要确权到嘎查村,应该由嘎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要确权到嘎查村民小组。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草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牧民集体是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草原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牧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草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土地草原;有权对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土地草原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土地、毁损土地草原、非法改变土地草原用途等行为。承包农牧户转让土地草原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牧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的,须向农牧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草原被征收的,农牧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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