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云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四、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我省山区面积大、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省情,并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把马铃薯、小麦纳入财政保费支持范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

五、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省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坚持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积极创建各级各类示范性家庭农场,到2020年力争全省家庭农场达到2万个以上。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六、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我省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突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各地区要在农业产业项目落地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农业企业优先吸纳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的农民和当地的农民就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农地非农化、浪费农地资源、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损害农民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七、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益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立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设立省级和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打造立足云南、面向西部、服务全国、辐射东南亚南亚的综合性农村产权大市场。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制定和实施《云南省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从2015年起到2020年,全省培训新型职业农民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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