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危房改造政策,福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 (二)
三、强化资金监管
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改造
县(市)要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落实措施,同时迅速将任务指标逐一分解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人。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建委、市财政局。
(一)对象认定。住房安全认定方面,由当地依据住建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贫困户认定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认定条件和标准。
(二)改造方式。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要求,危房改造以加固方式为主,C级危房全部采用修缮加固方式予以改造;D级危房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三)建设标准。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允许危房改造中出现新的裸房。
(四)基本居住功能。注重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下大力气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
(五)建设模式。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参加统规统建的零星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五、规范操作程序和建设标准
(一)农户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2),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县(市)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六、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农村危房监管。凡辖区内农村危房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都应立即发动村民先搬离,优先排入当年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积极组织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
(二)提高危房改造管理水平。所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级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省市将继续推进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县(市)要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竣工验收。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县(市)住建局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县(市)住建局配合业主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建省XXXX年度危房改造验收表》(附表3),验收内容包括:属于拆除重建的,要对照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属于修缮加固的,要重点检查加固部位修缮情况,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乡镇村建站工作人员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四)加强巡查督查工作。县(市)住建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五)实行危房改造后鉴定制度。由县财政出资,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危房改造后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安全鉴定,确保所有危改项目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最低要求。
七、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附表4)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按照住建部要求,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是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培训。同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相关县(市)于每月28日前填写好月份进度表(待省里明确后,另文通知),将本月本地区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市建委,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房改造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县(市)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市)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市)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把好危改项目质量关和安全关,严格控制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县(市)住建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福州市将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机制,对进度滞后又不及时整改的县(市)将报两办督查室、市效能办提请约谈,直至问责县(市)政府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