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贵州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据了解,3月31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下列5个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户籍地与我省之间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

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即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关部门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后,全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过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修正案》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二孩以内生育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再生育的需经审批。进一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登记所需材料简化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更加便民利民,并充分保障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权利。但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再生育的需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证》。

增加生育假和婚假,取消晚婚晚育假。从鼓励群众晚婚晚育向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转变,取消晚婚晚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并从保护母婴安全、促进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增加产假的规定。《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后,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享受以上规定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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