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海南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条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应用,推动清洁能源岛建设,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工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利用既有工业厂区未利用附属场地或工业废弃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利用既有养殖鱼塘建设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三)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连栋结合建设的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国家确定的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五指山市、白沙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内的集中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试点项目符合我省和市县“多规合一”和省“十三五”能源规划,符合国家、我省相关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不在省、市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二)项目业主依法成立,企业投资能力强,具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实力;技术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工作条件相对成熟,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积极参与上网电价竞争,有效降低光伏发电建设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海南省“十三五”能源规划确定的光伏发电规模进行控制,单个试点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单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300千瓦。
(二)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不参与竞价上网,执行标杆上网电价。
(三)除光伏扶贫项目外,试点项目必须填写竞价上网承诺书,申报上网电价,并依此作为优选评议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2017年以前备案的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
(四)取得试点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如发现试点项目企业申报资料造假、项目推进中未按备案文件实施,将取消试点资格,并禁入我省光伏发电项目。
(五)渔光互补、农光互补试点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农业相关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对渔业、农业设施建设和生产情况进行考核,渔业、农业亩均收益必须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才可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努力实现农、渔、光、游综合发展。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由于时间紧,请申报光伏扶贫项目的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和有意申报试点项目的光伏企业,务必于12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能源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竞价上网承诺函、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概况、项目规模、项目厂址条件、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投资估算等,渔光、农光互补项目还需农业部分项目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7份并附电子版。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通过优选评议的方式确定试点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赵宇飞,0898?65380669
电子邮箱:hnfgw6538066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