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实施办法。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1)。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规范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或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2)。
3.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3)。
(二)薪级工资实施办法。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勤人员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附表1、2、3)。
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4、5、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等级的岗位任职年限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后套改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津贴补贴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聘任文件下发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第二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工资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制定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区各行业、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对本地区所属的各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各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各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都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纳入自治区财政厅和人事厅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县(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发生,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区工作的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2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76元。熟练期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熟练期满合格后,上述人员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区工作的高定两级。
普通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并被聘用到技术工岗位后,岗位工资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动。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土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凡按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今后继续享受浮动一级薪级工资的待遇,浮动工资满8年已经固定的人员,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保留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根据宁党发[1999]2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前离岗的人员参加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由单位记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并计算退休费。待聘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由单位记载,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加生活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地质、测绘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作业工作人员以及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工资标准下发后再进行套改。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1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3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在按新聘岗位套改确定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低定1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在按新聘岗位套改确定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低定3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仍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生活费标准发放,待处罚解除后,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
八、经费来源
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九、实施时间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审批程序
全区事业(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人员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并下达调资批复。
十一、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广大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我区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