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葫芦岛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月26日
葫芦岛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对黄标车辆采取提前报废、限制使用、强化监管等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促进大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要求,到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黄标车信息数据库。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我市“黄标车”管理数据库,市公安局按季度向市环保局通报我市车辆(包括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车辆)的车型、注册登记日期、燃油类型、发动机型号、车辆状态等详细信息,市交通局定期向市环保局通报我市营运车辆的车型、注册登记日期、燃油类型、车辆状态等详细信息要建档保存,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严格控制黄标车进入我市。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新车、转入车辆排放控制标准,对未达到现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和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提高“二手车”交易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黄标车”转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三)强化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严格落实《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逐步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量与同期安全检测量基本一致,同步进行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车辆的环保标志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在“环保绿标区”中的黄标车和无标车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四)建立资金补贴政策。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提前报废的黄标车要安排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严格加强对营运黄标车的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七)加强道路监管,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绿标区限行标志。加强对黄标车的路检路查和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处理一辆。绿标区限行车辆包括黄标车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的一项约束性指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得将营运黄标车转为非营运车,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顺利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市政府成立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杨维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主管领导、交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葫芦岛市交警支队、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协调、资料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联系人:刘玉凤,电话:3120921。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的淘汰黄标车工作具体方案。
(三)加强配合,抓好落实。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同时,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于6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的制定并明确实施时限,确保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顺利完成。
(四)定期调度,加强督查。建立黄标车淘汰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季度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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