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根据1981-03-14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和探亲路费应由谁承担
案例:项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兰州市某国有化工公司任技术员,2006年春节,某化工公司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项某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未获成功,厂方未给他探亲假。2007年春节前,攻关小组攻关成功,项某向公司提出回老家探望父母要求,公司只批准其20天的假期。项某到家后,因其母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公司请求补休上一年20天的探亲假。事后,某化工公司对批准项某探亲的20天假按事假扣发了当月工资,另20天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1倍的标准扣发了工资,同时未报销其往返路费。项某问能否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律师答复:
根据国务院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探亲假的具体规定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项某分配至某化工公司后,2006年就应享有探亲假20天。因工作原因未休,可以放在2007年补休或合并使用。两年给假一次的按上述规定应为45天。项某实际休假40天,加上4天路途时间合计为44天,并没有超过法定假期。另外,《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据此,某化工公司扣发项某休假期间工资,不予报销路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向某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