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宿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新规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合同网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产权证发证之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按年提取或最后一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的业务,仅限于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办理,其他共同借款人不予办理。
关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通知
宿住房公积金〔2017〕53号
中心各科室、县(区)各管理部:
现将《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宿住房公积金[2016]5号)和(宿住房公积金[2017]26号)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形式申请办理提取、贷款、外市转出业务等。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未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已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三、职工不得因下列情形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2)因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公积金,然后又回购或租用同一套住房的;
(3)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不占产权份额的。
四、提取额度的确定。
(一)购房类: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网签合同日期职工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止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3、共同购买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2个(含2个)以上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照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例1: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确划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A、B的个人可提取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10%、30%。
例2: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明确划分三人产权占比份额,则个人可提取额则平均划分,即每人可提取购房总款的三分之一。
例3: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4: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
(二)还贷类:
1、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存额6倍,剩下部分可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一次性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夫妻共同提取的为合计额度)和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3、按年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公积金年度计算为上年7月至当年6月)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同时不得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且每个账户每年只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业务,并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额的6倍。已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客户不能再次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4、职工申请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办理。
五、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和最后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只限提取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除主借款人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不予提取。
例:银行借款合同上A为主借款人,B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且A与B非夫妻关系,则A可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住房贷款或最后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B不予办理;若A与B为夫妻关系,则都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六、调整《关于印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流程和制度(试行)的通知》(宿住房公积金[2016]5号)第二部分第一条中:本市购房提取范围和材料。调整后具体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
提供资料:(1)网签购房合同;(2)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发票);(3)银行借款合同;(4)身份证。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全额付款的
提供资料:(1)网签购房合同;(2)全额发票;(3)契税发票;(4)身份证。
以上两种情况,如配偶提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结婚证,提供资料均为原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提取申请,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个人以欺骗等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构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或所套取金额,同时将骗贷、骗提等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取消当事人及配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格。
九、注意事项。
1、职工账户未登记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为15位或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公安部门证明)进行添加、修改后才可办理相关支取业务;缴存单位已破产、倒闭或注销的,缴存人身份无法验证的应提供破产清算组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所有提取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有效期的,按其期限办理;未规定期限的,自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3、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十、本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部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没有冲突的,以原有规定为准,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