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2017福建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因此:


福建省产假:158-180天(计生条例尚未细化规定,什么情况适用158天,什么情况适用180,故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卫计委)

福建陪产假:15天。

福建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延伸阅读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产假的最新规定,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这也成为此次两会省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已有五位代表提交了关于“二胎”的建议,涉及延长二胎产假时间、加强“两孩”高龄孕产妇再生育服务等方面。

路平、徐燕和等省人大代表建议推动完善“二孩”相关公共政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在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国家对二胎是否可以沿用原计划生育政策下晚育福利尚无明确规定。为此,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及时修订《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制定出台“二孩”生育待遇实施细则,延长生育二胎的产假时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为此,多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女方产假、男性照顾假的待遇应该适用于二孩生育。

同时,省人大代表欧阳丽娟还提出要加强“两孩”高龄孕产妇再生育服务的建议,包括加大对产科儿科建设的投入,提高两孩生育高峰的应对能力。

针对高龄孕产妇的特殊需求,欧阳丽娟提出,要在孕前指导、围产保健和产后护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费用上予以减免。

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使得众多想生育“两孩”的育妇成为高龄孕妇,为此,更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引导科学生育,了解高龄孕妇生育潜在的问题和危险,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相应的准备。为了避免造成新的婴儿潮和人口高峰,还要合理安排生育,减轻个人和社会的负担。

此外,政府还要通过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完善生殖辅助技术规范,特别对可能出现的“代孕”乱象及早在法律层面上做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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