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员工只因其上班打盹5分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管理,往往会在员工守则里规定员工不可以做什么,否则就会被处罚甚至开除。曾有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赔偿员工13.77万元,对此可知上班打盹5分钟被开除是不合法的。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案例导入:员工上班时打盹被炒
1997年9月16日,小张进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小张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小张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
据了解,2008年,该公司通过职代会制定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定为严重违纪,小张也签字确认遵守该员工手册。小张则表示,他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小张还指出,因公司效益不好,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同年7月2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公司则称,小张违反了单位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案例评析:
1、法院:处罚过于严苛
小张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小张向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小张关于“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的陈述可以被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小张“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根据其员工手册,在严重违纪情况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
此外,用人单位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事发当日,小张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
2、法院判决:
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小张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某市中院驳回。
综上,对于上班打盹五分钟虽然是在员工手册上有规定员工不可以在上班时间睡觉,但是其违规程度还不算是严重违规,根据劳动法是要严重违规才可以被开除,而作为员工的因工作原因休息不够在工作闲余时打个盹是人的生理要求,所以因此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即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