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地震最新消息今天,保定市地震预测及地震带分布图
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突发性地震事件的应对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行业的职能,依靠人民群众,依靠驻保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处置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震事件应急活动。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保定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公安局、保定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外事办、市公用事业局、市红十字会、市金融办、人行保定支行、保定银监分局、保定供电公司、保定火车站、保运集团、中国联通保定分公司、中国移动保定分公司、中国电信保定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保定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指挥一般及较大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
三、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四、协调各类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五、决定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信息组、灾情信息组、信息发布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适时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三、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的紧急救援行动。
五、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六、起草指挥部文件、工作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七、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灾害分级
第六条地震灾害事件按照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4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O级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
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O?5.9级地震。
四、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下地震。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恢复能力,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第四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根据预报的震情所在区域可以进入临震应急期,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八条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地震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地震局)报告。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3级: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六章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在震区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组织领导救灾和工程抢险工作。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震害预测情况,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市政府立即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应急规模,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持和支援。
第七章抢险救灾队伍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地震应急专业抢险救灾分队,配备必需的装备和器材,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第十二条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由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专业救灾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和相邻地区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好各种抢险救灾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八章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5个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实施应急抢险行动。
一、人员抢救组:由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社会志愿者及市直各部门应急小分队等组成,迅速集结赶赴灾区,抢救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快速高效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及在保各大、中医院等部门组成,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控制疾病传染,监控灾区卫生状况,向灾区提供医护人员、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和省医疗救治队伍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三、工程抢修组:由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功能。
四、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安监局、教育局、财政局、保险公司、红十字会及大中型企业工会组成,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住建局、人防办、水利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石化公司等部门组成,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驻军、武警、社区等部门组成,加强灾区社会管理,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首脑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及监狱等重要部门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保定火车站、保运集团等单位组成,保证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畅通,及时转移灾区伤病及死亡人员。
八、通信保障组:由中国联通保定分公司、中国电信保定分公司、中国移动保定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并积极利用移动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九、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粮食局、食药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十、宣传报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地震局)、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的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有关灾情信息,争取各方面的援助。
十一、对外事务组:由市公安局、外事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安置来华外宾、外商、外籍救灾人员、科学考察队及新闻记者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十二、震情监测组:由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监测台站组成,负责召开紧急会商会,判断震情趋势,对前兆异常跟踪监测,对现场进行科学考察,并进行震害评估及应急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十三、应急资金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办、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做好应急资金的筹备和拨付;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十四、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及各气象站组成,负责提供灾区的实时天气预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
十五、灾区现场指挥部:灾区现场指挥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市政府派一名市领导为现场总指挥,作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处置现场救灾的各项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统筹调配本市及邻近县(市、区)、开发区的救灾队伍和救灾物资。主要任务是: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震情、灾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主要任务是:
一、迅速收集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分析意见。
二、利用震害预测数据库做出震害快速评估。
三、保证震情及资料传递畅通。
四、立即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
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章震害损失评估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市科技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
第十章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当突发性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情基本得到控制,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地震应急工作结束。
第十一章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域设置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过渡期受灾群众的安全稳定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有感地震
市科技局(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和社情,对影响较大的有感地震,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平息地震谣言
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市科技局(地震局)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市政府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对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事件
当本市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并对本市造成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级别。
第十三章预案管理、培训演练与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驻保各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宣传本预案。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以及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及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演练与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