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6〕26号文件批准我市市区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市区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0.669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
万元/公斤 | 小计(万元 | 万元/公斤 | 小计(万元 | ||
水田 | 0.4240 | 140.8994 | 59.7413 | 18.00 | 7.6320 |
其他建设用地 | 0.1581 | 140.8994 | 22.2762 | 18.00 | 2.8458 |
其他建设用地 | 0.0873 | 留用地不补偿 | |||
合计 | 0.6694 | 82.0175 | 10.4778 |
六、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115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03.5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七、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枫溪区池 湖经济联 合社 | 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 | 潮州市 国土资源局 | 3月31日至4月9日 |
八、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