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有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南昌市旧改办: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发改投资[2015]1576号文下达我省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41754万元。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现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本次下达的投资主要用于纳入近两年目标任务的各类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以及无关的市政设施建设。所安排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属政府出资范围。
二、积极协调项目建设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及时付诸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强化质量管理,按照申报时所作出的承诺,确保及以前任务项目今年年内竣工和任务项目年内开工。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积极协调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确保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分解计划时,地方投资要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同步下达。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广特许经营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协调的机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发展改革、房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并及时报送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四、认真做好项目按月调度工作。各级房管和发展改革部门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要求,对所下达的两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按月调度,每月28日前报送截止本月底保障性安居工程开、竣工和中央资金使用、投资完成等预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情况,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与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进行挂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下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五、加大惩戒和奖励力度。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有关审计、检查等情况,在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中予以奖惩。
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前筹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今年项目申报情况,部分地区存在任务落不下去、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足等问题,请各地发改、房管部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提前筹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确定保障性住房具体任务时,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避免出现任务无法及时落实、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等现象。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未完成项目初步设计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需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在1季度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建厅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