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山东收养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
收养申请。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2?第5条、第20?第24条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人的要求。
1、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4、特殊条件:
①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②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③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办理材料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注册成功账号后,查看公示和发布的儿童不需提交材料。选定意向儿童后,需按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办理机构、时间、地点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理。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申请时间:
可收养儿童信息每月1日和15日10:00在系统中公示,每月6日和21日10:00在系统中发布。如果各市未提交可送养儿童信息,则不予发布。
2.登记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省已停征收养登记费。
七、联系电话
0531-86073841。
八、办理流程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申请收养儿童按照
注册→申请→审查→评估→融合→登记→回访的流程办理:①收养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②收养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④初审合格的收养申请人,接受是否具有收养能力的评估。⑤送养人或收养申请人申请收养前融合的,进行收养前融合。⑥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⑦送养人要求回访的,与收养人协商进行收养后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