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日前,国内多地媒体聚焦广州将放开申请“单独二胎”试点的传闻,国家卫计委也连续3次回应了“放开单独二胎”的说法,关于生“二胎”的话题再次成为我省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记者采访了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首先,国内一些媒体关于“二胎”生育政策及城市试点的消息,存在一定新闻炒作;其次,我省“二胎”生育政策未发生变化,仍需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

夫妻均为独生

可要“二胎”

我省“二胎”生育到底有哪些规定?哪些人群符合相关政策可以生育“二胎”?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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