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手车过户迁入标准及限迁政策规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精神,形成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活跃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破行政壁垒。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和已被国家明确列入淘汰范围的老旧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按照国家要求,予以取消。(各级政府负责)
二、消除地区歧视。各地不得在非税收入、税收、老旧汽车补贴等方面区别对待本地车辆和迁入车辆。要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各级政府负责)
三、规范注册登记和市场行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应依据企业申请,将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内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省工商局负责)
四、提供二手车交易一站式服务。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公安车管服务窗口、纳税服务窗口和保险服务窗口等,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业务。(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
山东二手车迁入标准一览
济南: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青岛: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德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烟台: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威海: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潍坊: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泰安: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枣庄: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淄博: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东营:国4排放标准;初次登记3年以上的不允许迁入
菏泽:国4排放标准;轻型柴油和重型汽油车辆为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滨州: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聊城: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临沂:国4排放标准;出租车不允许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济宁: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日照: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莱芜: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