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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正式颁布施行,自此南宁市的城市养犬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条例》实行5年时间来,关于养犬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适应新环境,日前南宁市对《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
8月27日上午,新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南宁市副市长、南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斌,南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义及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强化了政府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职责;增加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费;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的,从第三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以及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专门遛犬区域和公共设施,小区物业、村居委会负责指导建立养犬自律组织;还放宽了重点管理区每户家庭饲养犬只的数量等新内容。
南宁市公安局犬只留检所所长曾国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犬只自行奔跑、犬只威胁恐吓他人的,无证养犬的,还有犬只扰民都是会被投诉的,还有养犬过程中引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这些都可能动用行政强制措施。”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分区管理
目前南宁市分为3个区,分别是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其中,重点管理区指的是城市快环以内以及周边区域,该区的养犬户需要给犬只办证以及给犬只免疫;
一般管理区则指的是不在城市范围内的农村区域,该区的养犬户只要求犬只进行免疫即可,无需办证。
危险狗种
新修订《条例》将危险狗品种降至33种,这意味着中华田园犬、阿富汗猎犬、纽芬兰犬不再列入危险狗品种中,市民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但是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政府将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数量和服务
养犬数量方面,规定在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
养犬服务费方面,新规有所减免,在原来规定的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费的基础上,规定对70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费。另外,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第三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条例
1、犬只是否可以搭乘交通工具出行?
解读:犬只不能搭乘公交车出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2、公共场合是否需要带链子、口罩、狗笼?
解读:犬只在公共场合需要佩戴相关物品。《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3、居民被犬只干扰了正常生活和作息应该找谁解决?
解读:应找城市管理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来协调处理。《条例》指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点管理区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4、公共场所有没有设置专门的遛犬区域和时间?
解读:《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遛犬公共区域和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5、流浪犬应该如何处理?
解读:市民在发现流浪犬时,应及时将流浪犬送交收容救助机构。《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为流浪犬只的收容救助场所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社会公众送交的流浪犬,要求收容救助机构予以接受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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