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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切实规范我市城市养犬行为,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市公安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房屋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办理《养犬登记证》,查处涉及养犬管理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在道路、广场上销售犬只、对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由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等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个体、企业注册登记和对无证经管犬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七)市文明办负责把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督察考核。
二、区域划分
犬类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阜阳市中心城区、阜合产业园为重点管理区。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凤凰大道,西至霞光大道,南至复兴大道、裕颍路、天鹅湖路,东至滨河路、京九路、发展路、阜蚌路,阜合产业园范围为北至天鹅湖路、西至颍州南路、南至南艳湖路、东至新安路。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规定要求
(一)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免疫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养犬。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犬只免疫证》。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5、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
6、宗教活动场所;
7、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四)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六)携犬外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五,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八)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九)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十)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一)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二)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四、处罚措施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类经管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发动。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安全养犬、依法养犬,自觉遵守养犬规定。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一封信等方式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养犬舆论氛围。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宣传发动、规范管理、查处违反规定行为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文明办、公安、房产、城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文明、安全、依法养犬的良好风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及品种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
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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