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阳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阳江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物价总水平、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价格和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 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