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在我国,国家给予退伍军人许多补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17,欢迎大家参阅!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度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秋冬季和秋季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我市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市)县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2年服役期),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秋冬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6月底前发放完毕,秋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10月底前发放完毕。地方经济补助纳入区(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省、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成府函〔2013〕3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5〕196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愿意接受安置的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安置工作,其中,市属单位统筹安置任务,按市军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单位统筹安置主城区部分退役士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军安组〔2013〕1号)执行。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三)继续做好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排和经济补助工作。
1.继续做好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中央、省属驻蓉和市属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其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安排就业,不能安排就业的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参照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区(市)县属单位归口子女的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确定。
2.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执行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满下士军衔城镇士官正常复员按8.7万元计发,服满中士军衔城镇士官正常复员按10.2万元计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满上士军衔转业按13.3万元计发。立功受奖、残疾退役士兵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比例等问题按相关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区(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强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保障工作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改革等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
(二)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扶持就业创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2〕2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和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保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政策、获取培训就业信息,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三)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安排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并强化资金监管,确保退役士兵各项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要严格执行政策,量化服役表现,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实行“阳光”安置,确保第一次就业。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指标,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已评选的要限时整改,整改仍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其称号。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要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宣传表彰。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农业、国资、工商、税务和人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