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今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对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央军委和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和关于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继今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又一项重要的军人保险制度。为了便于广大官兵和网友理解新制度,人民网专访了解放军后勤学院教授、国防经济专家郝万禄,详细解读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细节。
郝万禄:的确,这次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全局。政策制度的出台,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军人的经济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退役军人的事情“牵一发而动全身”,表面上看,这是退役军人的事,实际上也是现役军人的重大关切,应该说,此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我军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发展史上一次新的跨越。
郝万禄:概括地讲,根据《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度,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改革完善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改进军地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健全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标准科学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缴费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重大问题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帐户、个人不缴费,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一次算清,国家给予全额补助。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这四类人员。而军队管理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伤残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按原退役政策执行。
郝万禄:是的,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提升职业比较优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做法,建立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核心要义是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职业年金补助,其在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军队应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使这种制度安排的效率效果更科学更合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一项经济补偿和社会地位认同,也是中国特色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
郝万禄:是的,一揽子解决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是这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我理解总的想法是,为促进军地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保障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有效落实,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考虑目前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情况,根据军人退役安置去向,分别确定了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相应的转移接续办法。这次改革明确了军人退役后,军队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职业年金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给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外,通过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建立以地方社保办通讯地址、银行帐户等为重要内容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效率和保障效果。
郝万禄:应该说,保持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任何一项改革施行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按照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的原则,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要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最大化地保障退役军人经济权益。改革后,之前出台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 应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