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限欲延长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近日,人社部经研究表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已经成为业内人士经讨论后达成的共识,但是这一问题的改革时间点尚未明确。

按照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满15年,即必须满180个月。中间可以中断,不影响领取养老金,但如有中断,会影响养老金待遇。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人士曾对外表示,“最低的缴费年限是15年,从社会保险可持续来看,这是非常不利的,这个问题在业内已得到共识”。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现状来看,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确需要适当延长一些,这是一个必然趋势。

朱铭来解释道,此前确定的15年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因为我们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处于体制改革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确定最低缴费年限时,要考虑到当时有些职工处在下岗的阶段,后来又要重新找工作,所以年限规定较低。但是未来的劳动力市场一定是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中的,所以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是可行的。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他表示,最初制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的时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刚开始建立社保制度,那时许多企业员工已四五十岁了,以前从未缴过社保费,从建立社保制度开始缴费只有十多年就该退休了;另外还有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为了吸引、鼓励他们参加社保,就把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

但现在人们预期寿命延长,退休年龄延后,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自然变长了。而且苏海南表示,人们对最低缴费15年的理解也有偏差。按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单位一年就应缴一年社保费,一直缴到退休,并非只缴15年就可不缴;而自谋职业者如只连续缴费5年,到退休年龄时只能领取很少的养老金。所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既是适应人们预期寿命延长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需要。

朱铭来认为,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是有一定好处的。一方面对于缴费的劳动者来说,缴费年限边长,未来养老金的给付金额就有了更好的保证。就是缴得越多今后拿的就会越多。比如现在如果劳动者仅满足15年最低的缴费年限,到了养老的时候,可以拿到养老金,但是拿到的金额是很低的。随着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断增加,提取时可以提出的金额也是不断上升的。提取金额增加,才能真正起到保险的保障作用。

另外一方面,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起到督促缴费作用。因为现在有一些企业缴费年限过低,最低缴费年限期满之后就立刻与职工断绝了劳动关系,职工不能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延长最低年限对企业也有刺激作用。

虽然业内专家纷纷认为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好处多多,也是情理之中,但很多缴费者并不这样认为。且对于没有稳定工作的人来说,反对声音强烈一些,为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可能会加重生活负担。还有一些缴费者认为,这只是为了弥补养老金缺口、缓解养老金压力。并质疑,前人改革所带来的代价为何要由自己承担。便由此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存在意见的分歧。

对于如何做好分歧的协调工作,朱铭来认为,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宣传的工作没有到位。在改革前让民众了解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并在改革后,用数字说话,让民众看到养老金在提取额度上确实有所增加。现在还只是要求民众加大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说明这之后会带来怎样的好处。这就需要由社保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让民众认识到延长缴费年限的利弊,才能更好地做好后续工作。

另外朱铭来认为,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还是要有一个缓冲的过程,需要逐步地延长,第一步首先延长三年到五年比较合适。

随着养老金并轨和延迟退休政策的明确,养老保险改革已进入到深水区,而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改革时间点尚未明确。近日,有网站转载该新闻时,用了“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将延长官方:已成共识”的标题。一时间,引发网民热议,不少人颇多异议:“又‘被共识’了”,“说延长就延长,民意考量在哪”……这些解读不乏被标题党误导的意味,但它也呈现了凸凹不平的“舆论地表”的一角,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否延长,应将繁复多元的民意基础考虑进去。

同意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自然不乏其理由。报道中就提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人士曾表示,“最低的缴费年限是15年,从社会保险可持续来看,是非常不利的”。这有其现实依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刚建立社保制度时具体“国情”而设计:因当时许多企业员工已四五十岁了,离退休已不远,且当时社保“牵引力”还不够,为吸引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人等参加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也是种务实权衡。但时至今日,这两种现实条件都有了改变,最低缴费年限随之作出调适,似乎合情合理。

毕竟,虑及眼下社会职工退休年龄,“最低缴费15年”的制度设计,难免催生出“交15年,拿25年”的局面。而这加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势必会向“下一代”转嫁,造成寅吃卯粮的情况,所以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讲,该考虑改变代际转移支付的情形。而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并不等于人们的缴费时长要普遍延长:按照劳动法规定和时下正常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制度,都会是在一年缴一年,直至退休,而非缴了15年就不缴。

但该话题之所以广受关注,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它延续了延退在退休问题上带给公众的权益受损想象。对人们而言,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至少在直接利害上,不会带来什么获得感。相反,它可能影响到数量不小的失业待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及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民企私企员工。因为社保缴费刚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这些人有的年龄已四五十岁,找工作不容易,缴费尚不足15年,补足跟15年的差距本就负荷不小。而一旦延长最低年限,意味着他们还得多自缴,这可能增加“断保”现象。

在此背景下,最低缴费年限是否该延长、怎么延长,显然宜有更科学的评估、充分的考量,而不能只着眼于弥补养老金缺口。

正如有些人所言,养老保险改革,比起强制性要求统一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更应在“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上着手。也就是说,要改变现行的“缴费每满1年计发1%社会平均工资”这种缴费年限与养老待遇间没有明显正相关的养老金计发方式。后者如今已造成负向激励作用,导致很多企业、职工会减少缴费,过了最低时限就不缴。而要让缴费长短对领取养老金的影响更明显,就需要完善“长期缴费,则基础养老金累进加发”等机制。

而即便要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方式上也要有所讲究。不宜“一延了之”,而应走分类推进、循序渐进路线。像养老金并轨,就实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延迟退休,是踩着“小步慢走,渐进到位”的节奏,退休年龄每年延长几个月。延长年限,同样该如此,可考虑最低缴费年限“年递增”机制,并考虑行业实际,兼顾农民工等群体的利益。

说到底,改革养老险最低缴费年限,必须具备更多民生视角,以民意共识为基点去推进,以避免最低年限延长和延迟退休叠加对公众的强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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