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丽清远建设,现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
2 月 17 日
附件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四类 | 1210 | 12 | 市直、及各县(市、区) |
从5月1日起,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昨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提醒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调整提高,严格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提高相应职工工资水平。
广东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
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