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春春所在的A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春春日工资为400元,小时工资为50元。今年5月,她在5月1日、5月5日、5月11日这三天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按照相关规定,春春5月份的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0元/小时×300%×3小时=450元。
5月5日(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为:50元/小时×150%×3小时=225元。
5月11日(周日)为休息日,A公司可以先安排春春补休,不能补休支付其加班工资:50元/小时×200%×3小时=300元。
5月11日春春上班,若A公司安排其补休的。本月春春的加班工资共计: 450元+225元=675元。
5月11日春春上班,若A公司无法安排其补休的。本月春春的加班工资共计: 450元+225元+300元=975元。
同时,春春的朋友夏夏在B公司从事销售工作,B公司实行以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夏夏每月工资为4350元。5月份的某个星期(无法定假日)夏夏一共工作了43小时,比标准工时多出3小时。夏夏的加班工资为:4350元÷21.75天÷8小时×150%×3小时=112.5元。
分类标准 | 概述 | 工作日加班 |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
计时工资制 | 标准工时制 | 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工时。 |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加班小时数 |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加班天数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200%×加班小时数 |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300%×加班天数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300%×加班小时数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加班小时数(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 | 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 ||
不定时工时制 |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 |||
温馨提示 | 1.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报酬,而非安排补休。 | ||||
日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 |||||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