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最低工资规定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梧州最低工资规定:4月3日,记者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梧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梧州市本级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从1月起,广西一至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其中,梧州市本级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5元调整为13.5元;岑溪市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36元调整为108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10.5元;苍梧县、藤县、蒙山县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30元调整为1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调整为9.5元。新标准从1月份起执行。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与职工在1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1月以后发放工资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来执行。另外,最低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加班费、特殊津贴及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梧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要求已下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企业,相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将不定期上门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行为。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相关规定,餐馆、酒店等对员工提供“包吃包住”应看作福利,不能视为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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