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5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5月1日起,梅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1010元(5.80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210元(6.95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0元调整为1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占我市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成左右。
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也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构成以外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高温天气津贴和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等各种福利待遇。近几年来,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包含了社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这方面的内容。
梅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遵照执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以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市人力资源局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