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人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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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文职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文职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两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文职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文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设置6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根据文职人员工作表现、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套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在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文职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文职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标准。
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总部参照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其中:目前已经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尚未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部暂按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后,经总部批准,再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按照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3.军队服务津贴。主要是对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务期间给予的特殊报酬。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4.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文职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偿。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是对在医疗卫生、油料等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和担任院校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文职人员给予的适应补偿。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院校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岗位津贴制度执行。
(3)特殊贡献津贴。主要是对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给予的奖励性报酬。标准不超过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所需经费由聘用单位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