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出台小学初中招生政策
近日,余姚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的招生政策相比,意见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条件中增加了要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条件;对拥有房产的,规定了房产持有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具体招生政策如下:
1.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房,且须完全产权)、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一致,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5)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房产证获得时间须一年以上(截止5月底)。
对上述第(5)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招录,直至额满。该学校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或者当地教辅室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或者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明年开始,此类学生归入统配生类别,即有房产而无户籍的,由教育局(或教辅室)统一分配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教育局(城区范围)或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由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统一安排入学有两种方式,一是安排在教育服务区学校,二是安排在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1)有余姚市户籍(含集体户口),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寄居他处的;
(3)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5)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6)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7)有余姚市户籍,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按照以上第2条的规定,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9)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均在城区或乡、镇(街道)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截止报名时仍在缴纳);
(10)引进余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人才办证明),按就近属地的原则予以安排;
(1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办法另行制定,今后将尝试采用积分入学办法;
(12)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或者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的。
3.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规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由于到2018年,“零择校”政策实施满六年,此条将于明年终止执行。
4.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市特殊教学中心注册入学,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教育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