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栖霞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小学: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入学政策年龄
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6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户籍审定
适龄儿童应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报名条件为:应具有所在施教区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1)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可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口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儿童户口自出生之日起随父母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户籍审定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拆迁户问题的处理
①儿童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
②儿童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
③儿童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就读确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关于户籍变更问题的处理
在招生工作开始后,儿童户籍在本区内变更的,原则上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小学入学;就读确有困难或由外区迁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小学招生
(1)公办小学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日期办理新生入学报名手续。报名登记时除带孩子以外,还须出具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
今年栖霞区新增3所小学(或校区):南京市季家街小学(暂定名)、南京市紫金小学(暂定名)和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仙林学校小学部南邮校区(暂定名)。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仙林学校小学部南邮校区因暂未交付,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均在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仙林学校小学部过渡,待新校区投入使用后,整体迁入新校区就读。
南京市金陵中学仙林分校小学部仙林湖校区因正在规划建设,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均在南京市金陵中学仙林分校中学部过渡,待新校区投入使用后,整体迁入新校区就读。
栖霞区实验小学尧顺路校区因正在规划待建,在该校区建成之前,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可在栖霞区实验小学尧化门街校区、栖霞区实验小学尧佳路校区和栖霞区实验小学尧辰路校区中任选一所学校就读。
(2)根据规定,区教育局将采取控制热点学校招生规模、空余学额实行电脑派位等方式,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符合正常入学条件并有参加电脑派位意愿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可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于6月14日至15日在施教区小学填报电脑派位志愿。逾期未报名的,不予补报。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再参加电脑派位。
(3)对符合南京市政策照顾对象和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
2.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应报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残疾儿童入学
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依据《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主要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待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可向区内指定的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小学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③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④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随迁子女的预防接种证。
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地登记入学。对于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拒绝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本区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实行电脑派位入学。
三、日程安排
5月26日前,公布栖霞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5月27日,各小学发布招生通告(含招生计划、施教区范围等)。
5月30日至31日,小学新生报名登记。
6月1日,各小学上报新生报名登记情况。
6月7日前,公布实行电脑派位的热点公办小学名单和电脑派位计划。
6月14日至15日,小学新生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6月28日上午,区内热点公办小学电脑派位。
6月29日,开通电脑派位结果查询电话。
7月11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登记。
8月10日前,各小学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四、招生要求
1.各小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3.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认真落实“新班额”计划,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4.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凡属本施教区内发生的有关招生矛盾和入学问题,要立足于自我消化,主动、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栖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