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拟规定残疾人就业不得低于职工数1.5%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导语:日前,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官网公布。以下是高考志愿助手整理的广东省拟规定残疾人就业不得低于职工数1.5%,欢迎阅读参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日前在官网公布。

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其中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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