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幼儿园工作新规程
【编者按】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同时废止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规程》。《规程》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怎样的幼儿教育观和儿童观?如何贯彻落实好《规程》?为了回答幼教人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期周刊特邀《规程》修订者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刘占兰教授,以及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者、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从不同角度来阐释对《规程》的理解,以期启迪众思,助推工作开展。
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
权威解读幼儿园工作新规程
《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1989年颁布试行稿,1996年正式颁布。在过去的20多年中,《规程》不仅在加强和规范幼儿园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成为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提升保教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园教育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规程》需要在新的形势下进行调整,不断推进幼儿园内部管理和办园行为的规范化,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不断提升。
【主要特点】
为幼儿园的行为规范编制密网
注重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
新《规程》修改了相关表述,使文件间的概念与内涵保持一致。如:幼儿园“工作人员”改为“教职工”,“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体格检查”表述为“健康检查”,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文件保持一致。
新《规程》增加的相关内容要求,与近年来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相互呼应与衔接。
明确一些笼统、模糊的表述
新《规程》将多处笼统、模糊的要求进行了具体化。如:有关幼儿园规模原有“不宜过大”的提法,明确为“一般不超过360人”;原有“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改为“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不仅明确了两餐是指正餐,时间间隔也更合理;原有的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加上了括号注释“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而且结合新《规程》第二十二条可以明确得知:这2小时户外活动中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类似的还有,幼儿园教育的原则和要求中“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具体修改为“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等,明确了“各方面”内容的范畴。
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
新《规程》中细化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晨检、午检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幼儿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教研制度等。调查中发现,已经有近七成的幼儿园建立和实施了晨检、午检制度,本次也写入了《规程》中。
此外,新增加的幼儿用药安全制度包括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而且,新《规程》还特别增加了相关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接受广大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主要包括: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制度。
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新《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教师在研究中不断提高保教能力。
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能使幼儿园的内部管理更加缜密,更好地提升保教行为规范,强化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调整部分重点要求
根据幼儿园教育活动在实施中被窄化理解,等同于集体教学和以往的上课等一些问题和偏差,在新《规程》中将其修改为“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扩展了教育活动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原有《规程》中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的“一致性”原则,导致了实际工作中对幼儿生活环节和生活活动的一致性要求和幼儿的统一行动,如集体排队如厕、排队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常规要求,本次修订将“一致性”予以删除,强调了生活照料因人而异,适应和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重点内容】
为幼儿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
图说规程修订(制图:中国教育报王萌萌)
重新表述幼儿园定位与任务
把幼儿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原有《规程》中将幼儿园的定位表述为“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规程》中则表述为“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这样的调整是对幼儿园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强调了幼儿园与小学和中学教育不仅是相互连接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且在其中发挥着扎根蓄势的重要作用。
把促进幼儿良好发展作任务。多年来,幼儿园教育一直承担着促进幼儿发展和解放劳动力的双重任务。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原有单位办园已经剥离、撤销或转制,其功能任务、招收对象均已改变。此外,在调研中也发现,幼儿家庭教养模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使孩子进入了幼儿园,大多数幼儿都有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幼儿园担负的解放劳动力的任务不再具有普遍性。因此,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共同促进幼儿良好发展已成为当今幼儿园教育的核心任务。
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与责任
努力建立全面安全防护体系。当今幼儿园安全形势复杂,恶劣气候、异常天气造成的自然灾害增多,幼儿自救能力低;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把没有自卫能力的幼儿作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为此,新《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试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职责要求,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要求教职工具有责任意识和防护能力。新《规程》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不仅要具有高度的安全和责任意识,还必须具备防险救护的基本方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国际经验,进行安全演练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有效方式,因此,新《规程》要求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进行多形式的演练。
凸显幼儿的主体地位
强调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在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中,增加了“促进心理健康”的要求,扩展了以往狭义的健康概念。在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中还增加了“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在第五章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中还特别新增了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的新要求: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与特点。原有“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改成了“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原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修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这些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幼儿主体地位的高度尊重。新《规程》还明确提出要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新增“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克服和禁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等。
尊重幼儿游戏权利,保证幼儿的游戏条件。新《规程》提出在游戏中“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凸显了对幼儿游戏需要、游戏自主性和愉快游戏体验的高度重视。而且,在环境创设中还新增加了保障幼儿游戏条件的具体要求。
尊重个体差异,实施个性化保育和教育。原有“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的提法改为“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育活动应当“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还增加了“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这些新要求旨在关注和重视个体,促进每个幼儿的良好发展。
在新《规程》中,儿童已经是成为主体的儿童,教育正在成为对个体具有适宜发展性的教育。幼儿园教育不仅重视了童年的快乐生活,也关照了后继学习与终身发展。
提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
对于幼儿园的教职工,新增了“具有良好品德”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将原有的“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明确规定: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普遍提高主要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要求。如园长的学历从幼师(中专)提高到大专以上;其工作经验从广泛的“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具体到“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在工作职责方面对园长提出的新要求包括: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负责开展幼儿园的“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
专业的师资是保教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新《规程》普遍提高主要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要求,旨在全面提高幼儿园师资的专业素质,不断实现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最后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深入领会和贯彻新《规程》必须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统筹考虑,兼顾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的相关要求,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必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纳入《规程》要求的规范管理体系,更需要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跟踪督导,引导和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行为规范和保育教育质量。(作者刘占兰,工作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