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当兵应征入伍当兵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最新方案
在校大学生当兵应征入伍当兵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最新方案
大学生服兵役是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一、征集新兵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新兵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并由区征兵办公室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现行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可以退出现役,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队的需要,继续留在部队服役转为士官军衔。
二、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也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新兵的条件和标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严格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身体的基本条件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视力右裸眼4.6(0.4)、左裸眼4.5(0.3)以上。身体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征集入伍。
四、征集新兵的方法和程序:所在学校的学生在每年的10月上旬,直接向所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报名,在10月下旬进行目测登记、身体初检;初检结束后进行政治初审;在11月上旬进行身体正式检查;体检结束后至11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11月下旬接兵部队走访学校和应征学生;12月上旬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择优定兵;定兵后即对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后办理离校的有关手续;12月中旬交接新兵到达部队。具体安排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妥善安排学业:学校在新兵入伍前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七、退役复学政策:学校将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八、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政策。具体为:杭州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服役两年内,家属获优待金(杭州市区户籍的每年12000元;非市区户籍的,如当地年优待金标准低于杭州的,补助差额部分的50%);如是应届毕业生入伍,则另补贴大学期间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参军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尽量安排到能发挥大学生优势和专长的部队服役,以满足部队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