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别拿校务公开敷衍(一)
高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校务公开仅仅是高校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不能混淆,更不能用校务公开代替高校信息公开。
■朱四倍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研创的《中国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发布。报告结果显示,教育信息透明度最高的前5位大学分别是:中国海洋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湖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大清华等传统名校未进前十名,排名靠后。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国际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大学透明度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关注,但一直难以得到民众好评,甚至颇受诟病,《中国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再次印证了这一判断。那么,在“开放透明办学”的话语环境中,该如何认识和对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欠佳现象呢?
我国1999年发布了《全国教育工会关于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可见国家对高校信息公开不可谓不重视,只是推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就笔者的观点,当下首先要澄清高校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区别与联系。高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校务公开仅仅是高校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不能混淆,更不能用校务公开代替高校信息公开。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高校有意或者无意之间总是把二者等同,甚至用校务公开代替高校信息公开。这在无形中降低了高校信息公开的作用,也是对信息公开基础价值的无情阉割。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多年来高校信息公开难以让民众满意的重要原因所在。
对高校信息公开来说,同样应追问“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公开的边界”等问题。可以说,无论是立足高校的公共性还是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高校都是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对象不仅仅是教职工,还有社会和公众,也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底线。应认识到,高校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在我国,一些高校虽然设置了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但并未公开实质内容,使其形同虚设。而从国外高校的相关实践看,信息公开已经成为趋势。美国高校普遍成立学校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允许所有关注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