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教育经费可携带 教育公平又进一步(一)
逐步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将会成为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
■汪明
来自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消息,财政部将以学籍信息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异地就学问题。“教育经费可携带”,正是力求从完善机制入手,化解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经费困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这一改革尝试值得期待。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流动人口为2.45亿人。预计到2020年,流动人口将达到2.8亿人,2030年将达到3.1亿人,其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数量也将持续增加。此外,从流动迁移模式上看,家庭化迁移成为人口流动迁移的主体模式,新生代流动人口表现更为突出。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仍将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之相适应,必须加快建立一系列配套的保障机制,其中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和紧迫。
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拨付具有以学生户籍为准的属地性质。学生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教育经费并不能做到“钱随人走”,因而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保障问题面临很大困扰。目前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而对于接收随迁子女数量较大的地区而言,经费压力非常之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入地政府解决随迁子女就学的积极性。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困局如何突破,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从当前现实看,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仍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中央财政的角度看,目前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据统计,2008-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奖励性补助资金158.3亿元。各地将中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向接收人数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同时扶持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