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岂能因领导卡壳(一)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浏览70多所高校的信息公开专栏,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要求公开的信息条目不达标,公开的信息过于笼统或简洁,语言表述遮遮掩掩,投诉和监督渠道略显模糊,一些关键性的信息有意回避。尤其是“校领导因公出国情况”成了信息公开的普遍盲区,除了清华大学等极少数高校,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公开此项内容。

可以设想,如果校领导的公共信息都不能公开,那么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信度是否会打折扣?在高校普遍推进信息公开的关键时期,切莫让“领导出国情况”成为妨碍信息公开的“最后一公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实施后,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教育部继2010年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之后,今年又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相继列出财务信息、招生考试信息、管理服务信息等10个大类50条具体的公开项目。高校实行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由政府层面延伸到公共企事业单位层面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的知情。然而遗憾的是,许多高校并未意识到公开的深意所在,或者在权力的指导下“有限公开”,或者延续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瞒天过海,其结果是有意堵上了公众监督的渠道。对信息公开之所以遮遮掩掩,根本上还是因为一些高校没有摆脱行政思维的传统逻辑。当权力无视“社会的眼睛”时,公开与监督必然陷入一场猫捉老鼠的博弈。

信息公开并不是“走走程序”、“做做样子”,而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监督过程的开放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特别强调要公开公众的投诉和反馈渠道,然而,许多学校并未提供信息核实的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同样,《清单》中特别强调要主动公开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但这方面的信息反倒变成了最大的隐私。

国外大学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高校特别强调信息公开的层次,换言之,什么信息应该公开,信息对谁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公立大学,信息公开并非依据简单的行政条例,而是有来自立法层面的法理支撑。不得不承认,美国和英国的《信息自由法》直接影响了大学信息公开的进程。在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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