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说明
根据市府办《关于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入户东莞问题的复函》(东府为复〔2008〕258号)规定,凡1997年至2007年以及今后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综治委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准予入户东莞。
一、办理入户须提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入户书面报告(须本人签名,并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镇(街)综治办加盖意见确认);
2、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证书》;
3、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5、属育龄人员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6、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 元、《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三、有关说明
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入户我市,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有自有房产且房产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迁入自有住房;没有自有房产或自有房产不属当地村(居)委会接管户口范围的,可迁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本人递交入户申请时工作单位所在镇街新型社区。受理时限:被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新莞人,应于评定次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