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重庆入户口新政策【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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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不断优化人口分布,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和城镇对人口的集聚能力与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功能导向,以产兴城聚人。将产业布局和资源环境、人口承载力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集聚。
――坚持规范有序,实施差别化引导。充分考虑各功能区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来发展潜力以及不同层级城镇功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稳妥推进。
――坚持综合配套,全市“一盘棋”推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三)工作目标。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集聚,促进结构优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突出人口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完善分区落户条件
(四)调整优化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落户条件。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五)有序放开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限制。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六)积极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梯度转移。加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转移力度。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七)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八)稳妥有序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适度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落户,从严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我市一般小城镇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九)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十)实行居住证制度。制定居住证实施细则,强化管理创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建立分区县(自治县)的年度人口台账,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掌握人口分布及相关信息,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十二)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积极开展中长期人口规划研究,遵循自然规律,遵照市场原则,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五大功能区域产业规划的衔接协调。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
(十三)推动产业人口集聚。研究产业用工吸纳标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严格落实市政府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大力吸纳转移人口就业。制定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基地和保税区的用工考核办法,不断提升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完善用工激励政策,对招用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允许其在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倒班房”等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定向培训和招工,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十四)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并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异地高考政策。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将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依据全市支柱产业的用工需求,培训转移人口就业技能。积极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扶持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稳步推进公租房建设,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采取信贷资金倾斜、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为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提供帮助。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对在市外稳定务工并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障其与市内转移人口同等的农村相关权益。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继续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巩固农村土地确权成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权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规范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强化对闲置撂荒承包地的处置利用和激励约束。进一步完善地票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六)建立人口转移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协同发展机制。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特别是城市发展新区,承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转移,根据分区县(自治县)人口台账,将承接转移人口增减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继续实施对口帮扶政策,注重与人口转移落户和定向招用务工人员相配套。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外转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简化手续、建立通道为转移人口提供户口迁移、社会保险转接便捷服务。鼓励市外务工人员返乡到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就业创业并落户。探索创新劳动力资源有偿输送、土地资源利用协作等新机制。建立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制度,体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政策导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与细化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出台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抓好对先行试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要统筹做好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本意见抓紧制定和修订人口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有关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
(十八)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在促进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相应功能区域集聚或减载人口以及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各功能区人口合理分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