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河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昨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标志着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在我省将退出历史舞台。
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落户
省会城市
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意见】
合理确定省会城市落户条件。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读
河南大学中原发展研究院院长耿明斋认为,省会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使得在郑州稳定居住和工作的人群,可以真正内化为郑州的市民。落户之后,就能和郑州市民一样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耿明斋称,我们一直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实这不只是一个市域内的均等化,还包括城乡之间的均等化。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在城市户籍的含金量已经大大降低,和乡村户籍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异。
“现在主要的问题不在于‘进入’的障碍,而在于‘出去’的障碍。”耿明斋说,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实际的占有者是农户,农民可以进城,但他不愿意把户籍迁出去,因为这和土地的利益挂钩。
耿明斋认为,下一步促进农民流动的办法,应该是把户籍和农民的土地利益分离开来,这样才能推动农民快速进城。
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
解读
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区分了“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二元结构从此在我国根深蒂固。改革开放至今,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改革。
对于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耿明斋认为,这是大势所趋。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就等于人为地把从事不同职业、居住在不同空间的居民分成三六九等,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是一种进步,也是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在发达国家,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居民只要一个居住证就可以了。”耿明斋举例说,比如你在郑州市金水区住,政府要有你的身份信息,给你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要向你收取相应的税收,居住证就起到这个作用。当你明天搬到惠济区了,你到惠济区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就业
政府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补贴
【意见】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河南是人口大省,目前我国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农民工人群,还存在劳动力素质偏低的问题。不过好在河南这次明确提出,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
外界普遍预计,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会出现明显增长,竹立家称,为了消化这些求职的人员,各地应该加大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例如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
此外,竹立家提出,为了应对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各城市还要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各方面综合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多方面要求,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
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意见】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解读
省教育厅厅长朱清孟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在教育公平上多下功夫,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
朱清孟提出,要“兜底线,保障每个孩子都有学上”。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是在承认地区、城乡间在经济发展、自然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为每一个孩子都提供一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教育,保障他们都有学上。
根据《意见》,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仍将采取“两为主”,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据了解,近些年,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保持年均百万以上的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在1200万人左右,这些随迁子女超过80%在公办学校就读。
在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同时,朱清孟强调,还要“落实好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社保
进城上班随同单位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意见】
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
目前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与户籍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在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主要险种时,其中不少都涉及户籍问题,即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对于很多人关心的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统一的问题,还涉及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必须依户籍类型不同而参保的情况。
根据《意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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