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广州需要哪些条件(二)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5、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的。
7、地农业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8、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其达到本条第(8)款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项中,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入户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11、凡符合部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国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队服现役的),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的。
(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六)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许的申请入户人员,并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办)验核后,准予其将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戚朋友家中入户。
(八)凡本市已办蓝印户口人员满5年的,无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