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232
第四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工作计划、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1、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实行地级市统招。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共设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室内设计技术、建筑工程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投资与理财、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动漫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等专业。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及各省高职高专的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职(专科)批实行按专业投档录取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价[2015]52号文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各专业学费:
1、建筑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投资与理财学费为8000元/年。
2、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营销与策划、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学费为7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为8000元/年和5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二等25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设立100万元的奖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企业奖学金:安踏集团、恒安集团等公司在我院设立奖学金,分别为青年才俊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晋江市政府奖学金:
1、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凡晋江籍高中考生在我院就读的每人给予3000元奖励。
2、凡晋江市中职学校毕业生(不限户籍)报读我院免第一年学费。
第二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1、普通高考文、理科专科分数线上100分奖励2000元;
2、三年内在篮球、武术套路、田径三项体育类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奖励10000元。
第三十条 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5—36207777
监督电话:0595—82038898
传真:0595—36201777
咨询QQ:800040507(此为企业QQ,需在查找“服务”栏里方可找到)
学院网址:www.qzqgxy.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博览大道 邮编:36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