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和代码:嘉兴学院,1035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
  第七条 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梁林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平湖校区地处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学生在完成一年的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进行专业分流,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专业分流的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嘉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具体计划和专业详见《嘉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原则上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按满分150分制计算,部分本(专)科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一)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要求105分(含)以上;
  (二)汉语国际教育和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三)艺术类专业(含平湖校区专科)原则上要求60分(含)以上。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第一学校志愿(平行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征求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征求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江苏省考生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为准,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1分,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生源、第一批次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体检不受限的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出重点分数线20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重点分数线10分(含)的,确保其录取在填报的第一个专业志愿中。
  浙江省生源、第二批次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体检不受限的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数线20分(含),文科高考成绩高出我校投档分15分(含)的,确保其录取在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
  (二)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嘉兴学院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按照《嘉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科学费:艺术类专业为9000元/生?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为5500元/生?年,其他本科专业为4800元/生?年。其中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临床医学7个专业学费标准上浮15%。
  (二)专科学费:艺术类专业为9000元/生?年,其它专科专业为4800元/生?年。
  (三)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分别为750-1200元/生?年等不同标准,学校根据新生专业分布情况和实际房源情况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信息网址:zsb.zjx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3-83640000
  传真:0573-83642036
  QQ咨询号码: 248810354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
  邮编:31400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嘉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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