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简介:
青岛工学院前身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于2011年成功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青岛工学院。
学校坐落在滨海城市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北靠胶州市政府和著名的三里河文化公园、少海公园,近邻胶州湾,距世界第一跨海大桥胶州入口(在建)10分钟车程,距青岛流亭国际机场30分钟车程,位于青岛一小时经济圈内,陆海空交通十分便利。
学校占地面积830亩,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拥有教室155间,其中多媒体教室93间,数字语音室17间;实验室88间,其中公共计算机实验室19间,同声传译实验室1间;建有4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35家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校企合作实习基地。教学、科研设备总价值为5823.78万元。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82万册,电子图书21万册,期刊报纸790余种,并引进了中国知网等国内知名数据库。校园网络覆盖全校,拥有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
学校拥有2640平方米的含羽毛球、乒乓球、健身等场地的体育馆,另有54653平方米的含标准塑胶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拥有75346平方米的标准学生公寓,8618平方米的学生餐厅(含1个清真餐厅)。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94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6.24%,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1.9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校级教学名师10人,校级优秀教学团队6个。
学校以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和毕业生就业为导向设置学科专业,下设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外语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教育学院8个教学单位。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28个本科专业和应用英语、应用韩语、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系统管理、会计电算化、证券投资与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动漫设计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9个专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9451人,其中本科生8675人,专科生776人。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营造人人重视教学、关注教学、服务教学的氛围,牢固确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办学以来,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保持较高水平。近三年,学生获批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23项,发表论文22篇、授权专利9项。获得国家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奖5项,省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奖59项。毕业生考研升学率较高,多名毕业生考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校。
学校重视学生就业工作,建立了校院两级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每年都组织大型专场招聘会为学生推荐工作,目前已与海尔、海信等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
学校积极开辟多渠道国际化办学途径,努力为学生出国深造提供服务。目前已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有关高校开展了本专科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优先安排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的专业,非第一院校志愿征集志愿考生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去。在同一院校志愿内,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校校园网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我校日语、朝鲜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科学费为12000元/生·年,热门专业为136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的,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有关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或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邮政编码:266300
电 话:0532-82285002
传 真:0532-82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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