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考农村专项招生计划及农村专项招生计划大学名单报名条件
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晋教发〔2016〕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考生报考、资格审核等环节的工作,确保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36个县)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22个县(区))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高校专项计划: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58个县(区))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具有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教育、公安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报考专项生招生计划志愿。
二、招生学校及专业
招生学校及专业待教育部下达专项生招生计划后公布。
三、资格审查
各地招委会要协调建立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审核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
1.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
2.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
3.高校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考生完成报名申请后,立即到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申领《山西省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报名所在县招生办。
4.以上“农村户籍”指户口类型为农村居民。农村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农村户籍。
四、信息公示
各有关市、县(区)招生办、中学要建立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有关市、县(区)招生办和中学要及时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录取考生名单将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有关市对县级招办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考生资格进行汇总,于5月30日前通过山西省普通高考网上管理平台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高校专项考生资格名单经有关市、县(区)审核后,务于5月10日前上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考生类别(城镇、农村)、户籍地等填报有误的考生信息由各相关市、县报市级招办汇总,并校验无误后报省进行信息更正。
凡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上述专项计划的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
五、录取办法
1.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2.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3.高校专项计划:按照高校http://edu.yjbys.com/zizhu/'target='_blank'>自主招生办法执行。
六、加强宣传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考生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各有关县(区)招办务必将教育部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中学,督促中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为考生解疑释惑,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党和政府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七、加强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对在上述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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