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艺术专业统考舞蹈学类考试大纲(三)
(四)舞蹈表演(120分)
1.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身体协调性、舞蹈表演基本素质和对舞蹈作品的表现力。
2.考试内容
舞蹈剧目片段或组合,考试时间为3分钟以内。考生现场表演自选舞蹈片断或组合一个。舞蹈种类可包括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和当代舞等。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①能够准确把握舞蹈作品基本韵律和风格特点,具备舞蹈的身体素质、技术、情感和形象表现力。
②考生自备伴奏CD;
③服装自备。
5.评分标准
等级 | 评分标准 |
优秀 | 舞蹈动作流畅协调,舞姿优美敏捷。情绪饱满自然,表现力强,舞蹈与音乐和谐一致,节奏感强,风格把握正确。有很好的从事舞蹈专业的发展潜力 |
优良 | 舞蹈动作娴熟协调,舞姿优美。情绪饱满,节奏感好,风格把握较好,有从事舞蹈的基本潜力 |
良好 | 舞蹈动作协调,舞蹈风格把握较好,情感真挚,有一定的表现力,节奏感较好,有一定的舞蹈发展潜力 |
中等 | 基本能把握舞蹈的风格特点,有一定的表现力,音乐与舞蹈基本一致,节奏正确 |
及格 | 了解一些舞蹈的风格特点,音乐与舞蹈配合基本一致 |
不及格 | 舞蹈动作呆板、僵硬,节奏感差,不能完成舞蹈动作 |
(五)特长展示(20分)
1.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除舞蹈技能之外的特长。
2.考试内容
考生从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朗诵三项中任选一项表演,演唱或演奏或朗诵一首。
选择声乐演唱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须填报两首歌曲(必须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武汉音乐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曲目范围内),考试时现场随机抽取一首演唱。
选择乐器演奏科目须在规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乐器种类包括钢琴、手风琴、电子管风琴、竹笛、笙、唢呐、管子、二胡、板胡、古筝、古琴、琵琶、扬琴、三弦、柳琴、中阮、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圆号、中音号、长号、大号、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古典吉他、萨克斯管、爵士鼓、电声键盘、电吉他、电贝斯。除钢琴外,其他乐器自备。考生报名时须填报两首曲目(必须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武汉音乐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曲目范围内),考试时现场随机抽取一首演奏。
选择朗诵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须填报两首篇目,篇目自行确定,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考试时现场随机抽取一篇朗诵。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1)声乐演唱
①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使用准确的语言和风格演唱;
②美声、民族唱法自备钢琴伴奏CD,其它伴奏形式成绩无效,也可清唱;通俗唱法可使用CD伴奏,也可清唱;
③要求背谱演唱。
(2)器乐演奏
①演奏流畅、音乐风格把握准确;
②器乐演奏实行无伴奏演奏;
③要求背谱演奏。
(3)朗诵
①普通话标准,能准确把握作品内涵;
②朗诵实行无伴奏朗诵;
③要求背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