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考军校国防生报考条件及体检项目标准及视力身高要求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海南军校国防生招生计划官方暂无公布,高考志愿助手先贴出的招生通知,可供参考!

海南省军校青年学员和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政策问答


1、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的程序

答:①政治考核。6月28日前,有意向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到当地县(市、区)人武部领取或登陆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网址:ea.hainan.gov.cn)下载《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简称《政治考核表》),正反面打印,填报个人信息,并报送当地县(市、区)人武部。②填报志愿。6月28日,在网上提前批文理类填报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志愿。③查询名单。6月30日晚,考生可登陆省考试局官方网站查询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及军检时间地点。④参加军检。考生于7月2日至7月3日,根据军检的时间安排,到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体检中心(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100号一八七医院门诊部七、八楼)参加军检。具体日程请关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考试局网站信息。⑤录取。省高招办根据省军区招生办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的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按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10%进行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由院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审录。⑥入学与复查。考生被录取后,一般在每年8月中旬前收到录取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考生按通知要求报到,并参加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录取到军校的考生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入校后,复审复查合格者填写《国防生登记表》,取得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2、军校青年学员和国防生招生计划分别是多少?

答: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员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已有序展开,较之往年,今年的招生计划有所增加,总招生人数为262名,其中军校青年学员217名、国防生45名。招收女生12名,其中军校生10名、国防生2名。招收文科生14名,其中军校学员10名、国防生4名;招收理科生248名,其中军校学员207名、国防生41名。

3、在海南招生的军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具体招生计划多少?

答:今年共有22所军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在海南招生,具体是:国防科学技术大学50名,军事经济学院13名,军事交通学院24名,第二军医大学35名,第四军医大学20名,海军大连舰艇学院14名,海军工程大学30名,武警工程大学8名(一本4名,二本4名),武警警官学院(二本)18名,武警后勤学院5名,武汉大学4名,华中科技大学3名,湖南大学2名,湖南师范大学4名,中南大学5名,中国政法大学3名,华南理工大学2名,广东工业大学2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4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4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4名,南昌大学8名。

4、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基本条件有: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8月31日);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体检、面试、心理检测等)结论均为合格。

5、报考军队院校或国防生军检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省高招办和省军区招生办共同研究确定各院校参检考生数量,原则上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的3倍掌握,高考体检结论不作为考生是否参加军检条件。

6、报考军队院校或国防生考生面试如何组织?主要面试哪些内容?

答: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省高招办积极配合。面试工作人员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派遣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基本素质。面试结果由面试工作人员当场告知考生。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对面试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对申请面试复议的考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7、报考军队院校或国防生考生如何组织体检和作出体检结论?

答:体格检查由省军区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省高招办积极配合。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体格检查各项结果(当场不能得出结论的体检项目和辅助性检查除外)当场告知考生本人,省军区招生办将于7月4日晚通过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公布体检合格者名单。为保护考生个人隐私,只公布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和只能由考生本人现场查询体检结果。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在7月5日8:00-11:00,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在一八七医院体检中心八楼查询体检结果,对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复检资格。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仅非指挥专业合格者,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8、报考军队院校或国防生以何种方式录取?

答:政治考核、军检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的投档录取。省高招办根据省军区招生办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的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按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10%进行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由院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除同分考生外,不得超比例投档。

9、军校新生入学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新生入校后,由院校组织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第二、四军医大学招收学员的为预备军官学员,学员入学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者,择优选拔为军队干部分配到部队工作。

10、填报军校和国防生志愿是否影响其它批次的录取?

答:军队(武警)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均在提前批次录取,普通高校的录取在提前批次的录取结束后进行。填报了军校和国防生志愿,但不具备军校学员和国防生录取条件或因计划限制未能录取的考生,不会影响其它批次志愿的正常录取。从某种意义上讲,报考军校或国防生,使考生多了一次录取机会。

11、国防生与军队院校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其它在校大学生有何区别?

答:①国防生与军队院校学员同为军队干部生长补充的重要来源,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军队院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②国防生与普通高等学校其它在校大学生接受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享受高校非义务性的奖学金、助学金,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国防生还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一万元),需要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课程,接受所在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双重管理。

12、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将《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入学报到时,学生将本人及家长签名(盖章)的协议书递交驻校选培办,高校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确认国防生资格。

13、国防生入学后复审复查如何组织?

答: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将在15天内组织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献身国防事业志向、身体心理状况等。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正式确认国防生资格,学生即可享受国防奖学金。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14、国防生享受奖学金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杂费由军队与高校直接结算,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国防奖学金标准根据高校学费不同和市场物价变化适时调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防生还可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15、国防生毕业时如何分配?

答:国防生毕业时经高校和驻校选培办综合考评合格者,按照《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和《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由驻校选培办根据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学员综合评定成绩和部队实际,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

16、国防生毕业后如何确定职级待遇?

答:毕业国防生享受同职级(衔)军队现役干部各项待遇。首次确定职级、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毕业国防生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相同。

17、国防生入伍后,除正常工资外还享受哪些待遇?

答:还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可办理随军。军队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送现役干部到军内外相应院校、培训机构进修或出国留学。军队干部经组织审批到地方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出国留学,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不受影响,由军队正常保障。

18、考生军检时间如何安排?

答:省军区招生办定于7月2日至3日,组织报考军队院校或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100号)体检中心(门诊部七、八楼)进行军检。考生不管报考几个志愿,只须参加一次军检。

7月2日对第一志愿报考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经济学院、军事交通学院、武警工程大学、武警警官学院、武警后勤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

7月3日对第一志愿报考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海军工程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南昌大学的考生进行军检。

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将由省考试局提前公布在其官方网站(网址:ea.hainan.gov.cn),请及时关注省考试局发布的消息。具体的日程安排以考试局发布的军检通知为准。

19、考生军检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参检考生携带相关证件到一八七医院学术报告厅集中(考生不准携带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签到并核实身份,填写《面试表》及相关信息,按报考院校编组;②编好组的考生由引导员带至体检中心报到区,按流水号发放《体检表》。③考生在《体检表》上张贴相片,而后在面试等候区待检;④考生接受面试后,面试工作人员当面告知考生面试结果,面试合格者带走《体检表》参加体检,由引导员带到体检等候区重新编组待检;⑤面试不合格者留下《体检表》,由引导员带离军检场地或申请复议。面试复议合格者由引导员带到体检等候区待检;复议不合格者或放弃复议者由引导员带离体检中心;⑥每组引导员按编组顺序收拢该组《体检表》,引导已编组的考生抽血、留尿(女生做完B超后再留尿);⑦引导员带队进行交叉体检;⑧体检结束后,统一带队到报到区完善《体检表》相关个人信息,确认是否参加政治考核,经同意后立即离开体检区,无特殊情况者严禁再次进入。

20、考生参加军检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参加军检的考生,当天抽血、做B超前不得进食;②参加军检的考生,必须于当天12:00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学术报告厅(影像楼二楼)登记处报到,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者,视为主动放弃;③申请身体复查的考生,本人须于7月5日8:00-11:00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体检中心(门诊部七楼)当面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考生主动放弃;④参加面试体检的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面试体检区,不得借用医院电话与其他人通话。

21、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体检时将核实身份,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和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正面照片5张。②正式体检前一定要保证8-12小时的空腹,即体检前一天晚上8点后禁食,睡前禁水,体检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体检当天早晨应禁食、禁水。检查当天需抽完血、做完腹部彩超后,方可进食。③体检前三天饮食宜清淡,限制高脂高蛋白饮食摄入,勿食猪肝、猪血、鸭血、菠菜等食物,不饮酒,不吸烟,多喝水,利于排Du;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Ji动;保证良好睡眠。④眼科检查时,请勿佩戴隐形眼镜。⑤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⑥检查当天要穿轻便宽松衣服,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及饰品。女生请勿化妆,勿佩戴项链,勿穿带有钢托的文胸,勿穿连衣裙、连裤袜等。⑦女生进行盆腔彩超检查前请憋尿后受检。如需喝水补充,请在空腹项目检查后再喝。⑧考生在尿检时,尽量留取中段尿,女生如在例假期间,须在体检表注明月经期。

22、海南省军区如何加强对军检工作的检查监督?

答:①总政治部派遣人员参加面试体检工作;②每天随机抽选5名考生家长代表进入面试体检现场,参与现场监督;③省军区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巡视监督组,对重点体检内容进行全程监督;④面试体检现场成立由省军区招生办、省考试局、一八七医院各1名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复议组,受理考生及家长对有关问题的申诉;⑤体检实行“双盲”检查(检查前体检表只有编号不填写考生任何信息,体检后再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体检表与考生隔离。

23、考生体检不合格能不能申请复查?

答:省军区招生办将于7月5日8时至11时,在一八七医院体检中心(门诊部七楼)受理考生体检复检。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在该时间段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准考证到体检中心当面查阅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军区招生办根据规定(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结论)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的,视为主动放弃复检。复检合格人员名单于7月6日上午12时前,通过省考试局网站公布。

24、身体的常规检查与军检有哪些区别?

答:军检是部队征集兵员、招收干部、士官所组织的特殊检查,常规检查合格的军检不一定合格。因为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军检组织要求更严。军检在组织实施上比常规检查严得多,要求医务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检查过程要有专人带队引导,整个过程严谨细致。②军检责任追究更重。军检通常是为军队选拔军官或士兵而组织的身体检查,责任追究都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为此,相对常规检查,医务人员会更认真仔细,责任心会更强,检查出来的指标相对精确。③军检标准条件更高。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对身体要求比较高,解放军四总部就招收学员发布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对各项指标都有明确规定。检查结论都必须比照规定标准而定。

25、如何抽选参加面试体检检查监督的家长代表?

答:7月2日、3日面试体检期间,有意向参加抽选的家长,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在考生家长代表抽选处登记,满50人后进行抽选。体检当天8:30,由省军区干部处、纪检处、省高招办各一人共同组织,纪检处同志具体实施,现场随机抽出5名家长代表,核实身份后在省军区工作人员带领下查看体检情况。

26、考生从哪些方面可识破军校和国防生招生骗局?

答: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受部队、社会高度关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考生或家长报考军校或国防生心切的心理进行诈骗。为此,考生及家长不要偏听偏信,要以省考试局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布的信息为准,对一些有质疑的问题要及时咨询。我们提醒考生及家长:

①不存在虚设招生机构。军队(武警)院校招生和地方高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军检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局予以配合。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的协助下,分别由军队(武警)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同省教育考试局共同组织实施,不存在其它招生机构。

②不存在提前“预录”。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由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达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实行统考统招。考生除达到录取分数线外,还要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政治考核、军检,没有提前“预录”一说。

③不符合条件不会被“点录”。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收的普通中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这些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规定的军检控制线,且参加由省军区系统组织的政治考核、军检,结论均为合格。对符合以上条件且在投档范围内的,除政策允许外,一般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不符合以上条件或不在投档范围的,不可能被录取,更不会存在所谓的“点录”。

④勿信内部招生指标。招收国防生计划以及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批下达,在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中可以查询,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招生指标”。

⑤勿参加“面试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开办了一些所谓的军校面试强化培训班,宣称由从事军队院校招生与面试的专业人士进行辅导,并通过微信、QQ进行宣传,收取高额费用。省高招办、省军区招生办不曾选派人员组织过任何形式的面试培训班,所谓的面试强化培训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

遇到以上情况和有其它任何疑问,为免上当受骗,考生和家长应及时向省军区招生办、省高招办咨询和反映。

27、考生或家长有疑问如何咨询?

答:7月2日前,省军区在政治部干部处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0898-66571233;7月2日至6日,省军区在一八七医院设立军检咨询电话0898-65920210;7月2日至9日,在政治部纪检处设立举报电话0898-66571262。以上电话均指定专人值班,咨询或举报时段为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1:50,下午15:00-17:50)。

28、如何获取权威、准确的军事院校和国防生招生信息?

答:军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通过以下三条渠道获取有关招生信息:一是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网(gaokao.chsi.com.cn)、中国军网(www.81.cn)、军队高考志愿助手(www.81rc.mil.cn)可直接了解有关院校的招生计划、章程和具体招生要求;二是阅读省军区招生办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海南特区报发布的新闻报道,和省考试局下发的《报考指南》;三是通过上网、打电话等方式,登陆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了解招生信息。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

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

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

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

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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